为疏导燃气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起步价由现行5元/2公里调整为8元/2.5公里;续乘租价由现行1.5元/公里调整为1.8元/公里;等候费由每5分钟按1公里租价收取调整为每3分钟按1公里租价收取;空驶补贴费单程载客行驶15公里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车公里租价加收30%调整为10公里以上超出部分按每车公里租价加收30%。
二、本次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自2014年1月10日起执行。在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两种运价标准并存(以计价器为准)。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取消对出租汽车行业车用天然气价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