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0日 星期六 晴  最高气温:38℃ 最低气温:25℃ 风力:3级 空气质量状况(2023年06月09日):首要污染物 臭氧,空气质量指数:72, 空气质量级别: Ⅱ(良)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RSS订阅

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法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15
字号调整:
打印

98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7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总访问量是 260743492

开办单位: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独山子区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独山子区政府办公室 独山子区信息化办公室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新ICP备1400198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2020001

网站举报电话:0992-3686258 网站举报邮箱:qzxxdsz@163.com

新公网安备 65020202000002号

技术支持: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红有智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0992-365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