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能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克拉玛依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克拉玛依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克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执法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宣传、信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安全、接待、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属相关部门、辖区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科技与财务科(法规与标准科)。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八)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克拉玛依区分局、独山子区分局、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乌尔禾区分局4个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设综合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科研监测站,另目前代管气象站。
三、办公地址
独山子区南京路27号(住建局联合办公楼413办公室)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夏:9:30-13:30 15:30-19:30;
冬:9:30-13:30 15:30-19:30;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窦春伟
联系电话:0992-3686163
电子邮箱:12592364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