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改善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我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
(二)主要措施
1、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增发21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增发160元;未成年人每月增发10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增发50元;重病(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患者每月增发50元。四类人员中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分类救助。2018年以前的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同时废止。
2、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养老院(民办机构除外)等机构的城乡特困人员最低养育标准为800元/月。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理100元/月、半自理300元/月、全护理500元/月。
3、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
4、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天26元。
(三)执行口径
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发放救助金。
(四)操作方法
1、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2、经所属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后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3、由区民政局每月通过社会化方式(银行卡发放)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标准增幅较大。城乡低保标准月增30元,增幅6.9%。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月增155元,增幅24%;集中供养最低养育标准月增140元,增幅21%。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月增200元,增幅33%;机制供养最低养育标准月增100元,增幅10%。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分类救助标准,由并存享受改为就高享受。
四、注意事项
1、城乡低保标准及四类人员分类救助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救助。
3、城乡特困、孤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主体
市民政局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李忠新 市民政局 局长
日常解读人:尚 静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