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独山子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克政发〔2019〕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竣工验收备案等时间。
建立“ 多规合一”管理体系,形成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一是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实行全区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府内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区政府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二是转变管理方式,对能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三是调整审批时序。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
(五)规范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审批事项,根据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发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予以调整。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本阶段审批前完成。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委牵头实施,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实行并联审批,按照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四个审批环节。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改委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自然资源分局,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改委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3)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改委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阶段开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也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或在本阶段办理各类评估审查事宜,但不作为本阶段审批的前置条件。需要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在本阶段并联办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两个审批环节。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受理当日,根据需要将申报材料推送至人防、消防、交通、园林等部门审查。各部门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查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分局,必要时自然资源分局可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论证。各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互为前置。自然资源分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定或修改意见,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设计方案审定后自然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此阶段申请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结建(易地建设)许可等事项。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后,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施工许可阶段。由住建局牵头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申报材料,住建局受理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人防部门在本阶段同步办理人防设计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转入施工许可证核发环节,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申报。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的,并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不再单独申报。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取消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中标备案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夜间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施工交通方案审批、迁移树木审批等事项,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有关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由住建局推送相关审批部门并行办理。
4.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局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住建局申报联合验收。住建局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分局、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住建局反馈审查意见。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住建局组织自然资源分局、人防、档案等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以各部门核准的图纸为准,图纸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通过的,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反馈住建局。
联合验收未通过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住建局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对于再次验收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查工作。符合验收条件的,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的,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反馈至住建局并由其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住建局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后办理的首次不动产登记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监管,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建设项目类型、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不含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适用上述4个阶段。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不再实行强制监理,允许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含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改变外立面、主体结构、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含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至120个工作日内 (其中大型建设项目120个工作日,中型建设项目100个工作日,小型建设项目80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0至110个工作日内 (其中大型建设项目110个工作日,中型建设项目90个工作日,小型建设项目70个工作日)。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由自然资源分局会同住建局等部门,制定“ 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各类专项测绘服务,各部门共享测绘成果。对于竣工验收事项涉及测量工作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实行“ 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推行区域综合评估。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估工作,自然资源分局统一组织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农业和水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内的压覆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自然资源分局应当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各审批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 多规合一”的“ 一张蓝图”。研究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的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时限要求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内容等。
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
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根据“一张蓝图”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设立专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
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完成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根据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配套制度,建立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完成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清理,负责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审批部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十七)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各审批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的评估、鉴定、检测等中介服务,一律予以取消,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住建局、工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协调工作,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对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性评价、房产测绘及各类评估评审事项,审批部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六、统筹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实施,专项组负责攻坚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九)加强督查考核。以企业和群众实际感受为重要考核标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办法,利用督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