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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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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山子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     

 

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精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独山子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1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 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家庭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保基本、类别化、个性化、精准化、广覆盖”的服务原则,引导推进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相结合、公益性和社会服务相结合。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器具购买、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产品配送、效果评估、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工作者等进行培训指导。

第五条 区残联根据残疾人购买需求,分类制定《独山子区残疾人基本辅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确定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使用年限、适用人群、补贴类型等。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遵循自愿购买、适度补贴、公开公正、残疾儿童及纳入低保残疾人家庭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独山子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适配按照残疾人身体功能和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和需求分为全额补贴类和部分补贴类。

(一)全额补贴类。《补贴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辅助器具,以财政补贴方式统一选购,按照辅助器具目录价格给予100%补贴。免费适配给适用范围内的残疾人。

(二)部分补贴类。《补贴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按照辅助器具目录价格给予部分额度补贴,适配给适用范围内的残疾人。

第八条 全额补贴类辅助器具补贴范围及标准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全额补贴类辅助器具,按所目录价格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  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0-16周岁残疾儿童和在校残疾学生购买《补贴目录》内的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实际价格的100%给予补贴。

(二)未享受低保的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价格的50%给子补贴。

 (三) 其他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 部分补贴类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实际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目录

 

第十条 《补贴目录》明确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品种范围和补贴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基本辅具明确 了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内,同一种类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2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1种。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申请辅助器具的种类不得超过2种(含未办理《残疾人证》的16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第十二条  《补贴目录》中辅具的种类、使用年限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市场价格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区残联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为独山子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定点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职责

(一)接受区残联的业务指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二)做好街道残联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辅助器具业务培训、指导及宣传;

(三)做好辅助器具适配和效果评估、辅具收发、库存整理、信息咨询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

(四)执行《补贴目录》;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采取现场评估的办法实施。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持《独山子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残疾人证、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户口本,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报送街道残联。

(二)复审。街道残联对社区上报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适配对象报送区残联。

(三)审批。区残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适配评估,制订辅助器具适配方案,明确适配辅助器具名称、确定补贴金额及补贴方式。

(四)适配。残疾人按照辅助器具适配方案到辅具服务机构选择辅助器具。所选辅助器具价格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独山子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由区财政管理,补贴经费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兜底。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补贴经费主要保障低保家庭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区级财政补贴主要补充非贫困家庭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的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赔付的,不得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辅具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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