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有关精神及《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民发〔2021〕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优化城乡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保障能效,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服务平台前移,明确街道是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主体,切实提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自2022年4月起,在社会救助领域(低保、特困、低收入、临时救助)实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由街道履行审批职责,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审批社会救助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按照市级有关要求,区民政局根据试点情况制定《独山子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工作方案》,各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街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业务培训
2022年3月25日前,区民政局适时组织全区工作推进会,对下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各街道进行政策培训,强化经办人员能力提升,确保政策执行精准。
(三)权限移交
2022年3月10日至3月25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民政局自《独山子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街道社会救助审批授权工作,移交审批权限,由街道履行审批职责,区民政局不再进行社会救助领域的审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
2. 指导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现有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机制不变)。
3.如遇重大决策事项,负责组织召开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解决。
4. 编制全区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5. 组织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报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
6. 定期检查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行为。
7. 负责区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及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8. 会同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批主体责任,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救助保障审批工作,如遇重大决策事项可上报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解决。
2. 负责做好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告、宣传等工作,每月1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上月社会救助台账明细、发放名单等相关资料,及时更新救助人员信息系统。
3. 负责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数据统计报送、档案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纸质版档案放入保密柜内)、近亲属备案等工作。
4. 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职责
1. 协助街道做好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2. 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保障申请,或受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保障申请。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社会救助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在独山子区范围内,可以向长期居住地)街道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申请审批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相关材料。
社会救助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信息核对
街道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或部门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街道干部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登记、核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开展街道民主评议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三)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街道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申请审批表签批并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街道组织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议会,如遇重大决策事项可上报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抽查
区民政局对街道报送的电子档案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五)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及时向财政局提交街道上报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额,按期拨付救助资金。
(六)档案管理
各街道按要求对低保户审核确认系列纸质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同时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健全电子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负责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在工作初期,要组织各街道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民政干事等,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各街道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救助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街道、社区两级要持续推进队伍力量建设,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区财政局要落实街道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按时拨付当月救助资金(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居务公开栏公示救助对象信息,在救助对象家庭门前张贴公示卡等形式,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信息数据化手段,强化街道办事处100%入户核查和区民政局30%抽查,杜绝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要会同区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不定期到街道进行督查,对“漏保”或审批不规范行为进行书面限期整改,对于救助审核审批环节中的违规问题,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追责。
(三)加强业务指导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科室要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全覆盖,内容全要素、质量有保证。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确保准备工作扎实有效。同时区民政局在审批权限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要监督指导街道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核查和审批流程,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及时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还要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答、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和舆情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