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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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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办理流程

1.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2.审 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3.决 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4.办 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人也可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点击在线办理即可,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0200010268481L3000105003000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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