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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独市监食处罚〔2022〕93号卢净(独山子区靖禾居酒屋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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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克独市监食处罚〔2022〕93号

 

卢净(独山子区靖禾居酒屋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卢净(独山子区靖禾居酒屋店)

92650202MA7954TX0F

卢净

经查,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从****以****购进12.3千克三文鱼(****),在加工后以****和*****在店内售卖。2022年7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开展餐饮行业监督抽检,经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售卖的三文鱼依法抽样0.8千克检测,2022年7月20日,本局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 MTSPKL22007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此批次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2年7月20日,其12.3千克三文鱼已全部售完(其中包括向抽检机构销售的0.8千克)。本案不合格三文鱼货值金额为1600元。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三文鱼,虽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生产厂家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在加工和存储过程没有管控到位,导致在经营环节产生微生物繁殖和超标的问题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监督抽检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查找原因做出整改,尚无社会危害行为发生,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减轻罚款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已履行)

2022年8月22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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