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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独市监食处罚〔2022〕95号王宝龙(独山子区徕鑫餐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案
克独市监食处罚〔2022〕95号王宝龙(独山子区徕鑫餐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克独市监食处罚 〔2022〕95号
| 王宝龙(独山子区徕鑫餐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案 | 王宝龙(独山子区徕鑫餐厅) | 92650202MA79LWM77K | 王宝龙 | 经查,克拉玛依市鑫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克拉玛依市明珠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独山子区劳动力市场及实训基地综合项目餐饮租赁合同》,与克拉玛依市明珠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子明珠酒店分公司签订《明珠酒店就餐合作协议》,约定克拉玛依市鑫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独山子区独库东一路1489号的明珠酒店为其提供餐饮服务,期限 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其后,2021年11月12日,克拉玛依市鑫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当事人独山子区徕鑫餐厅,经营场所独山子区独库东一路1489号,从事酒店食堂餐饮服务。 2022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独山子区徕鑫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当场下送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20日,****期间,因2022年7月19日就餐,有9人出现腹痛腹泻事件,经过独山子区疾控中心排查食源,出具《关于明珠酒店一起疑似聚集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置报告》的调查分析:“根据调查,午餐的卤鸡腿和晚餐的烤鸭不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我局经对卤鸡腿和烤鸭展开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冻鸡腿和烤鸭可以提供出冻鸡腿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进货票据及烤鸭的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采购食品原材料冻鸡腿和烤鸭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截止检查发现时,9人腹痛腹泻症状均已有所缓解;且当事人的食品原材料冻鸡腿和烤鸭均已无库存,货值金额57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整改的,应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并在9人腹痛腹泻事件中,经独山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分析,认为存在“午餐的卤鸡腿和晚餐的烤鸭不排除被污染的可能”及食品卫生管理问题。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四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违法情节“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和裁量基准:“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从重罚款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37000元。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2022年9月1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