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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独市监药药处罚〔2022〕96号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益康源大药房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
克独市监药药处罚〔2022〕96号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益康源大药房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克独市监药药处罚〔2022〕96号 |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益康源大药房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益康源大药房 | 91650202MA776PK045 | 沈静 |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6日经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禁止类药、限制类药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等服务。2022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8月12日销售处方药速效救心丸1盒、复方丹参滴丸1盒;8月16日销售处方药参茸补肾片1盒。8月8日,当事人因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00元。 | 自动履行 |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
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