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克独市监食处罚〔2022〕103号
| 万琼英(独山子区万群川菜)馆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违法行为案 | 万琼英(独山子区万群川菜) | 92650202MA79NXTU3Y | 万琼英 | 经查,独山子区万群川菜馆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于2018年03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后,当事人在店内制售凉拌猪肚丝、凉拌猪头肉、菠菜面筋、姜汁松花蛋等冷菜;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开始,入网美团网络平台经营,自2022年8月9日至9月7日线上外卖7份冷菜,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当事人一直未取得冷食类制售经营许可,至2022年9月7日,当事人在店内制售拍黄瓜1份、土豆丝1份、醋香花生1份、泡菜1份,共制售4份冷菜。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线上外卖凉拌猪肚丝1份、****;凉拌猪头肉2份、****;菠菜面筋2份、****;姜汁松花蛋2份、************故违法所得共计17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构成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美团网络平台线上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行为。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销售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行为等情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店内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美团网络平台线上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菜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117元。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2022年11月1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