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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克独市监质处罚〔2022〕93号
勾永霞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案
勾永霞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银灰色别克商务车(车牌号为:*****)在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摆设流动摊点违法销售卷烟,构成无证证照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没有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1528元。
主动履行(已履行)
2022年9月19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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