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食品药品案件处罚 >
克独市监质处〔2022〕106号张德安(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案
克独市监质处〔2022〕106号张德安(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克独市监质处〔2022〕106号 | 张德安(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案 | 张德安 | 92650202L06861955Y | 张德安 | 经查,当事人2022年初从一个上门的推销员处以**元/包的价格购进爱瑞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3包,支付货款**元,未索要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其后在其经营的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以**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5月27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检,并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爱瑞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抽样4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 2022年8月18日,本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次性使用口罩检验报告编号:TXZJ/FZ20220529013,其内容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此批次检验结果,并对该店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13包爱瑞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已售完,共获取违法所得为**元,本案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货值金额为**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批次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5元; 2. 罚款3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5.5元。。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2022年11月2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