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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独市监食处罚〔2023〕1号周杨(独山子区春苗果蔬商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克独市监食处罚〔2023〕1号周杨(独山子区春苗果蔬商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克独市监食处罚 〔2023〕1号
| 周杨(独山子区春苗果蔬商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 周杨(独山子区春苗果蔬商行) | 92650202MA78WTDL5A | 周杨 | 经查,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处以***元/千克购进10千克韭菜,以***元/千克在店内销售。2022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依法抽样6.38千克检测,2023年1月9日,本局收到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SY1222120628):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此批次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3年1月9日,其10千克韭菜已全部售完。本案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为***元,其违法所得为1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韭菜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鉴于本案的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在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在本局调查中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事后也未收到群众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所销售的韭菜从外地购进、违法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制度,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2023年2月6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