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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独市监质处罚〔2022〕107号克拉玛依市鑫融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案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www.dsz.gov.cn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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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克独市监质处罚〔2022〕107号

 

克拉玛依市鑫融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市鑫融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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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峰

经查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新克独)市监特令〔2022〕25号,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前建立正在使用的6台电梯:梯11新JD00073(19)、梯11新JD00074(19)、梯11新JD00076(19)、梯11新JD00075(19)、梯11新JD00077(19)、梯11新JD00078(19)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建立岗位责任,并对上述6台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记录;截止2022年12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因疫情、管理疏忽及其他原因,未建立上述6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岗位责任,未对上述6台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记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新克独)市监特令〔2022〕25号指令书拒不执行。

 

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主动履行(已履行)

2023年3月9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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